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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19〕422号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老二”,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92********,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无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镇**街**小区**号,现住地同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镇**街**小区**号)。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3日被公安南开分局执取保候审。2019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已判刑)与被害人陈某某在电话里因为情感问题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判刑)赶至本市南开区长江道长虹楼楼下,遇被害人陈某某后二人发生撕扯,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已判刑)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刘某某(已判刑)。被告人刘某某(已判刑)接到电话后伙同被告人卢某某(已判刑)、被告人袁某某驱车赶至本市南开区长江道长虹楼楼下,被告人王某某(已判刑)对被害人陈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刘某某(已判刑)及袁某某(已判刑)用手控制陈某某,并击打陈某某头部、身体。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右手小指掌指关节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立案根据、强制措施、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同案犯王某某、刘某某、卢某某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报务案通知书等相关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白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卢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记录;

6.鉴定意见: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筠静
代理检察员:付振强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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