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59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2198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大厦**座**,现住深圳市宝安**区**号**房。因职务嫌疑,于2019年8月14日被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袁某某系深圳**有限公司的包装总管,该公司系一间主营生产进口品牌音响的合资企业,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均在深圳市福田区**工业区**栋。在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袁某某多次以其系深圳**有限公司包装总管之便,向该公司申请到仓库取音响样品到外面包装设计之机,利用无人监管漏洞,以多取或用完后不归还的形式一共侵占样品音响71台,并将侵占所得的音响通过互联网的闲鱼APP售卖,获利总共74209元人民币。
经对其中51台音响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81907元。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公司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被告人袁某某的身份材料、被害单位提交的授权委托材料及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时形成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五至六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培波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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