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广东省中山市**公司设备经理,住广东省中山市**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在担任淮安**公司设备经理期间,利用统计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料黑粉重量的职务便利,故意少报黑粉的实际重量,非法占有淮安**公司黑粉销售款102841.42元。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已向淮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茜
检察官助理 曹亚南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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