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61048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乡**村**组** 号,现住陕西省**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 年10 月23 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我院批准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8日袁某某参与“善心汇”传销组织,遂袁某某介绍袁某甲、李某某等关系人加入“善心汇”并发展为下级会员。并通过发微信朋友圈、口头介绍等方式宣传“善心汇”传销组织的动态及静态收益模式,在咸阳、兴平市等市、区大肆发展下级会员,现已形成下级会员6层,注册账号下级会员105 个。
截止2017 年07 月24 日,袁某某通过善心汇平台共操纵账号情况如下袁某某的登录用户名为kingl58yhw,ID为195227,属于普通用户,账号创建时间为2016 年10月18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20 层,其下级网络有6 层,105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15 次赠与,累计52000 元,14 次受助,累计65600 元。截止2017 年07 月24 日,已支出善种子79 个,剩余善种子0个,已支出善心币451 个,剩余善心币0 个,已支出善金币10000 个,剩余善金币11791 个,管理奖钱包已支出15840,管理奖钱包剩余4371 元。其中赠与、受助差额、管理奖及善金币为袁某某发展下级会员数量并完成捐赠后按照下级会员捐赠金额的6%对袁某某进行奖励,袁某某共计非法获利550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实案发经过的材料;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渝
附:1.被告人袁某某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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