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72********,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威远县**镇**村**组。2002年12月1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2016年7月22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威远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抓获到案,2020年1月15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建,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021964********,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2017年6月6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内江市市中区分局行政罚款500元,2019年4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11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抓获到案,2020年3月12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3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82********,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70********,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抓获到案,2020年1月15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付志金,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68********,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肄业,农民,住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抓获到案,2020年1月15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化礼、朱丹,四川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72********,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高中肄业,农民,住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14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抓获到案,2020年1月15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79********,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抓获到案,2020年1月15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建才,北京市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79********,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威远县**镇**村**组**号,现住威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91********,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文化,餐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威远县**镇**村**组**号,现住威远县**镇**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抓获到案,2020年1月15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旭林,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71********,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威远县**镇**村**组**号,现住威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86********,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镇**街**号,现住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41976********,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文化,住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70********,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小学文化,住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曾建、万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余某某、胡某某、邱某某、倪某某、刘某乙、曾某某、林某某、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14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曾建、万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余某某、胡某某、邱某某、倪某某、刘某乙、曾某某、林某某、刘某甲等人为牟取利益,多次合伙或分别合伙在威远县龙会镇或靖和镇辖区内利用他人民房开设以扑克牌打“鬼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的流动赌场,并组织、邀约赌客参与赌博,通过抽取“水钱”的方式获利,安排社会人员洗牌、发牌、在赌场内维护秩序等活动,为防止公安机关打击,组织人员望风放哨。
2020年1月13日晚,袁某某、曾建、万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余某某、胡某某、邱某某、倪某某、刘某乙、曾某某、林某某等人合伙在威远县龙会镇尹家村3组57号房屋二楼客厅内开设“鬼三公”的赌场,邀约10余人参与赌博,该场共抽取水钱4万余元,除去赌场内工作人员工资等费用后,每人分得3000元。
2020年1月14日下午14时许,袁某某、曾建、万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余某某、胡某某、邱某某、倪某某、刘某乙、曾某某、林某某等人合伙在威远县龙会镇政权村5组27号赖友财家中1楼堂屋内开设“鬼三公”的赌场,邀约20余人参与赌博,该场共抽取水钱4万余元,每人分得3000元,赌博过程中被威远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挡获。
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刘某甲伙同曾建、余某某、李某某、万某某、邱某某等人合伙在威远县靖和镇石岭村16组5号房院坝路碑)开设“鬼三公”赌场一次,该场抽“水钱”20000余元。刘某甲伙同万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等人合伙在威远县龙会镇久安村12组一平房(小地名九里安)开设“鬼三公”赌场一次,该场抽水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曾建、万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余某某、胡某某、邱某某、倪某某、刘某乙、曾某某、林某某、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乙、林某某、刘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曾建、万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余某某、胡某某、邱某某、倪某某、曾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学峰
检察官助理:黎源刚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曾建现羁押于资中县看守所;陈某某、胡某某现羁押内江市看守所;李某某、余某某现羁押于隆昌市看守所。
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9058****
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6867****
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2812****
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163****
被告人刘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9058****
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2766****
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1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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