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村**自然村**号。2002年6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2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2014年4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2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3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区**栋**号。2009年7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2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段潭乡横塘村横塘组12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袁某某伙同李某乙、熊某某、李某甲在丰城市周边的孙渡、曲江、荣塘等多个乡镇的农村旧房屋内以装宝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开设场次有十多次,从中抽取“脚钱”,非法获利上万元。被告人袁某某为赌场楼主,负责赌场全面事务,包括请放哨的人、邀集赌博人员、寻找赌博地点,抽来的“脚钱”归其所有;李某乙负责联系刘某某(绰号老刘,安徽人,在逃),由刘某某邀集装宝的安徽人来丰城装宝。熊某某和被告人李某甲为看门的人,负责帮装宝的庄家吃钱、赔钱。其中在2019年10月9日晚上10时许(赌博地点河西)和2019年10月19日晚上10时许(赌博地点荣塘镇汕田村),被告人尹某某为装宝的庄家(系刘某某邀集过来装宝的)。2019年10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告人韩某某在荣塘汕田赌博的现场被丰城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在现场缴获赌资20万余元,并抓获参赌人员三十余人。该宝场被告人尹某某负责装宝,被告人李某甲负责开宝、帮庄家吃钱赔钱,被告人韩某某负责传宝,被告人徐某某帮忙在赌桌旁抽取“脚钱”,但未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尹某某、韩某某、李某甲、徐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光盘;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尹某某、韩某某、李某甲、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尹某某、李某甲、韩某某、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事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尹某某、李某甲、韩某某、徐某某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韩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袁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小明
(院印)
附:
1.被告人袁某某、尹某某、韩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丰城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