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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等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95********,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小区**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2月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97********,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者,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2月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归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袁某某归受被告人徐某某的指使,以袁某某的身份信息在杭州市某农业银行网点办理一张银行卡,并绑定手机卡和U盾,随后被告人徐某某将该套银行卡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使用,但徐某某可以利用手机APP查询银行卡余额。

2019年1月9日,被害人彭某某位于十堰市茅箭区**路**号**公司内,被电信诈骗犯(身份不明)使用微信冒充公司领导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发布打款指令冒充公司领导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发布打款指令,向电信诈骗犯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36万元。同日,电信诈骗犯将上述赃款通过网银转入袁某某之前办理并出售的银行卡内。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手机APP及时发现卡内有资金存入,遂萌生非法占有之意,随后徐某某指使袁某某前往安徽省阜阳市**银行营业厅,使用其本人身份证件将该银行卡销户,并办理新卡,将原银行卡内23万余元转入新卡,之后被告人袁某某取现12万归自己所有,给被告人徐某某转款11万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转账及取现凭证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视听资料等电子证据;4、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群

2020年 4 月 25 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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