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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窝藏、包庇案)_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住行某某****小区**号楼**单元**2007年11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09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7月8日因涉嫌窝藏罪,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行某某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行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张某某经“小帅”介绍伙同他人到行唐盗墓,并在被告人袁某某家居住。袁某某明知张某某系网上在逃人员,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欣

检察官助理:田璞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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