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9时许在农安县开安镇许马三家村林马三家屯,窜至被害人林某某、贺某某家共盗窃华为荣耀手机—部,现金人民币1500元。经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华为荣耀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所盗手机已遗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被害人贺洪亮、林洪亮的陈述;
(三)、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五)、指认笔录;
(六)、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力强
(院印)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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