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69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有限公司电工,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袁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12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重医附一院大门旁人行道摩托车停放点,将被害人刁某某停放于此的价值人民币8933元的建设-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一辆盗走。
被告人袁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从其家楼下查获被盗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摩托车照片等物证;
2.户籍材料、机动车发票等书证;
3.证人邵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理
2020年8月6 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