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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28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0********,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号。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月10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至8月7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先后在重庆市奉节县白帝镇、鹤峰乡、安坪镇、夔门街道等地,盗窃铁架、铁棒、铁皮、打沙机传送带滚轮、电动机、铝合金窗户的窗框等物品,后出售获利人民币3838元。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839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20年8月2日晚至8月3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渝A*****长安车,到奉节县白帝镇八阵村2组公路边,将朱某某放在家门口的一个铁架子盗走;随后又到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村6组“**”门市前,将王某某放置于门市前的一块铁皮、六根铁棒盗走;最后到奉节县鹤峰乡两河口“欢乐谷”旁,将贵州**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放置于工地上的部分打沙机传送带滚轮盗走。2020年8月3日早上,被告人袁某某到奉节县永乐镇“木瓜溪特大桥”桥下废品收购站,以人民币1543元的价格将所盗物品出售给万某某。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43元。

2. 2020年8月4日晚至8月5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渝A*****长安车,到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6组“**”门市外,将王某某的一台电动机盗走;随后又到奉节县鱼复街道六号桥**门市外,将刘某某放置在门市外的旧罩盖壳子、三个轮毂、两副钢板盗走。2020年8月5日早上,被告人袁某某到奉节县永乐镇“木瓜溪特大桥”桥下废品收购站,以人民币975元的价格将所盗物品出售给万某某。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76元。

3. 2020年8月6日晚至8月7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渝A*****长安车,到奉节县安坪镇藕塘社区长梁子小学背后,将李某某放置的铝合金窗户拆除玻璃后,将数十个铝合金窗户的窗框及一根不锈钢护栏盗走;随后又到奉节县鹤峰乡两河口“欢乐谷”旁,将贵州**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放置于工地的部分打沙机传送带滚轮盗走。2020年8月7日早上,被告人袁某某到奉节县永乐镇“木瓜溪特大桥”桥下废品收购站,以人民币1320元的价格将所盗物品出售给万某某。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20元。

2020年8月8日上午,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在奉节县夔门街道梅溪桥东头三岔路口将被告人袁某某抓获,并扣押赃款人民币32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物资及设备转入统计表、万某某的收货记录及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袁某某微信交易记录截图、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奉节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万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废旧材料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辨认、提取、指认现场笔录;

7. 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8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袁某某有盗窃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欣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23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 涉案赃款现暂扣于奉节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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