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尉氏县人,农民,住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组。2009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0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9月23日因盗窃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0月18日因盗窃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来到莒南县**镇**村集市西南角,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案发后,被害人报案,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被盗三轮车行驶至石莲子镇新庄小学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莒南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三轮车价值5729元。2020年5月18日,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朋明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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