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1〕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87********,汉族,高中文化,系东风**系统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镇**村**,现住址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利用窃取的钥匙在**有限公司小卖部多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4月中旬凌晨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到本辖区武汉**有限公司内的食堂办公室,趁无人之机,将桌上笔筒内的小卖部钥匙盗走并开锁进入食堂小卖部,盗走现金人民币600余元和价值人民币78元的软红黄鹤楼香烟3包。
2020年5月中旬凌晨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盗走现金人民币700元和价值人民币52元的软红黄鹤楼香烟2包。
2020年6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再次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盗走现金人民币50元,价值人民币190元的软蓝黄鹤楼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220元的硬红黄鹤楼香烟1条和价值人民币52元的软红黄鹤楼香烟2包。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及免冠照,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卷烟价格证明,发还清单,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宪
检察官助理 张慧琦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取保候审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苑*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3971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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