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89********,苗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万木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来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南路**弄**幢**单元**室,窃走被害人杜某某的6条硬壳中华香烟,7条硬壳全开式中华香烟,贵州茅台酒一瓶、五粮液酒二瓶,依波路牌男士手表一只,现金人民币2000元。经认定,6条硬壳中华香烟价值2700元,7条硬壳全开式中华香烟价值2940元,贵州茅台酒价值3000元,二瓶五粮液酒价值2000元。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花果山桥头被贵州省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价格认定书、轨迹路线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宏斌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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