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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5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镇江市丹徒区**新城****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沿**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刑事拘留,次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至8月11日间,被告人袁某某在镇江市丹徒区境内,采用推车方式盗窃电动车6辆,合计价值人民币8582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6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丹徒区谷阳镇大润发超市北边车棚,窃得蓝色“小刀”牌女式踏板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1931元,销赃得款1130元。

22020年7月28日至8月11日之间的一天凌晨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丹徒区谷阳镇顺水人情北边的恒明电子元件加工厂门内左边的楼梯间,窃得白色“爱玛”牌女式踏板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1532元,销赃得款600元。

3.2020年7月19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丹徒区谷阳镇老街浴室院内,窃得粉色“新的”牌女式踏板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909元,销赃得款800元。

4.2020年7月23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丹徒区谷阳镇陆村老粮管所附近的一个车棚内,窃得绿色“台铃”牌女式踏板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1775元,销赃得款600元。

5.2020年8月7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丹徒区谷阳镇东升网吧边的便民超市门口,窃得黑色“威志”牌男式踏板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916元。

6.2020年8月8日凌晨3时4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在丹徒区谷阳镇大润发超市北边车棚,窃得粉色“雅迪”牌女式踏板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1519元,销赃得款900元。

2020年8月9日,被告人袁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赵某某、陶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镇江市丹徒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检查、搜查、扣押等笔录;7.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来

    检察官助理:高玥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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