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63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底,被告人袁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窜至本区**社区,发现周边房屋内无人居住后,非法侵入黄某甲租住的本区**社区**栋**单元**室,直至同年3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在附近多次实施盗窃。

1、2020年2月初,被告人袁某某在非法侵入的上述**社区**栋**单元**室内,将黄某某放在房内的一把店面钥匙盗走,后窜至黄某在本区**路经营的**店,利用窃取的钥匙打开店门后,将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900余元盗走。

2、2020年2月10日前后,被告人袁某某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本区**社区**栋**单元**室内,将被害人余某某放在房内的现金人民币600余元及泡面若干盗走。

3、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袁某某采用同样手段,进入本区**社区**栋**单元**室内,将被害人丁某某放在房内的价值人民币100元的一部白色荣耀畅玩4C手机及一条硬红黄鹤楼香烟盗走。

4、2020年2月底,被告人袁某某采用同样手段,进入本区**社区**栋**单元**室内,将被害人胡某某放在房内的价值人民币110元的一部白色华为P7手机及一筒挂面盗走。

5、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袁某某在非法侵入的上述**社区**栋**单元**室内,将黄某乙放在房内的现金20余元盗走,又将另一租户兰某某放在房内的现金30余元盗走。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上述被盗的白色荣耀畅玩4C手机及白色华为P7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60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仁超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卷宗叁册、光盘柒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