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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76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镇**村**组**号。2017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5日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到绍兴市柯某区**小区**幢楼下,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得李某某停在该处的浙D*****丰田越野车内的苹果X手机1只,苹果11手机1只。经价格认定,被窃手机价值共计7680元。

2、2020年4月28日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到绍兴市柯某区**花园**单元楼下,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得周某某停在该处的浙D*****奔驰车内的现金4800元。

案发后,涉案的2只手机均已被追回并发还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手机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欠条、价格认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陈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袁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一鸣

检察官助理:王鑫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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