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6241973********,小学文化程度,捕前住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1998年3月12日被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01年3月7日被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12年11月22日被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7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成县**镇**站**内,将该店内的一瓶锦绣陇南白酒盗走。被盗物品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400元。
2018年9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成县**镇**街“***”超市门口,将被害人田某某裤子口袋里存放的现金人民币3400元钱盗走。
2020年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成县**镇**街“***”超市门口,将被害人车某某随身携带的一部OPPO牌手机盗走。被盗物品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2448元。
2020年3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成县**镇**街原“***”茶楼前,伙同高某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张某某随身携带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被盗物品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748元。
2020年4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成县**镇**巷“***”门口,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地段路边的一辆星月神电动车盗走。被盗物品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2944元。
2020年5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成县**镇**路中段“***”门口,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该地段的电动车钥匙仓里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盗走。被盗物品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2600元。后该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领条、资产评估报告书、释放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等,被害人王某乙、田某某、王某甲、车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某、高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治强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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