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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号,住钦州市钦南区**街**楼。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9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12时26分,被告人袁某某去到钦州市钦南区**路**冻品店内,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冰柜上的一台小米牌手机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艳华

检察官助理:胡丽雯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和《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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