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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25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2019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袁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南沙区、广东省深圳市等地,伙同他人或单独实施多次盗窃。分述如下:

一、2020年2月5日,被告人袁某某伙同同案人赵某某(另案处理)在深圳市龙华地铁站B出口处,盗走被害人陶某某的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214.32元),在深圳北站东广场天桥底下盗走被害人李某甲的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07.6元)

二、同年2月12日,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一名男子在广州市南沙区4号门金街“美宜佳”附近,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电动车一台(价值不祥),在广州市南沙区万达广场B2栋公寓楼下附近路段盗走被害人方某某电动车一台(价值不详),在广州市南沙区飞沙角地铁站B出口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动车一台(发票价人民币2680元)。

三、同年2月24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65号“天美”酒店对出的马路,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167元),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东侧人行道自行车停放点,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的电动车一辆(购买价人民币2563元)。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袁某某被抓获归案。综上,被告人袁某某一共实施七次盗窃,盗得可计算的财物价格为人民币1073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的人口信息资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货拉拉”订单截图等书证、物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乙、全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林某某、方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陶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飞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13册。

3、被依法扣押的涉案黑色长裤一条、OPPO手机一台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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