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现住址:珠海市香洲区**镇**号**楼。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受邹某某(在逃)指使,联系并现场指挥吊车司机曹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珠海市香洲区**路**电子厂门口路段的一辆车牌号为粤C75****的蓝色小货车吊走,后将该车及车厢内33个煤气瓶、1台煤气泄漏检测仪卖到珠海市**铁场,其分得300元。经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小货车及33个煤气瓶鉴定价格总计12886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再次受邹某某指使,联系并现场指挥吊车司机曹某某意图将停放在珠海市香洲区**路**电子厂门口路段的两辆小面包车盗走,当曹某某准备起吊其中一辆无牌面包车时,被路过群众陈某某发现并制止,被告人袁某某被陈某某扭送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滢琳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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