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560号
被告人袁某某(自报),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2018年1月17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8年9月18日因盗窃罪被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1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去到番禺区市桥街云星村白沙堡东上巷2号附近,盗去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内蓄电池一组。
2019年4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黑色电动车去到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北路223号附近,盗去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金箭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422元)及雨衣、充电宝等物。
2019年4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黑色电动车去到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北路工商银行门口,盗去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849元)。
2019年4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黑色电动车去到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1-11号美宜佳路边,盗去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内蓄电池一组。
2019年4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黑色电动车去到番禺区桥南街奥园广场,盗去被害人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内蓄电池一组(价值人民币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幅度内判处宣告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7张。
3.破案后,已缴回被盗蓄电池一组、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靳某某;另缴获作案工具黑色电动车一辆,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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