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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1〕81号

被告人袁某某,乳名“二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21978********,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自治县,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8月1日被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7年12月20日被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孙某某、宋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伙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7日上午,被告人袁某某和孙某某(另案处理)乘坐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五菱宏光面包车(车牌号鲁******),窜至寿光市**街道第一茶城集市上,盗窃郭某某vivo牌手机一部,价值893元。

2、2020年9月4日上午,被告人袁某某和孙某某乘坐宋某某驾驶的五菱宏光面包车(车牌号鲁******),窜至寿光市寒桥集市,盗窃受害人甄某某oppo牌手机一部,价值1421元,盗窃受害人王某某vivo牌手机一部,价值15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相关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善敬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2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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