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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121986********,天津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里**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袁某某驾车途径天津市津南区经济开发区聚海路道路,见天津市**驾驶员考试场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设立在该路段的道路指示牌,遂生窃念。故于次日凌晨1时许,携带切割工具,驾驶一辆灰色“五菱牌”面包车来到该处,趁无人之机,通过切割方式,窃得上述指示牌共计5个(共计价值人民币2750)后销卖,所得赃款予以挥霍。

案发后,经许杰报警,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袁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天津市**驾驶员考试场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薛津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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