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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200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4200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3时许, 被告人袁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镇****公寓**栋****号宿舍内,借其室友兰某某的手机耍游戏, 趁兰某某睡觉期间,在其手机相册内看到一张中国银行储蓄卡的照片,遂将该银行卡账号绑定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上,分8次从该银行卡账户内转出人民币17930元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随后使用5430元。4月25日凌晨,兰某某在QQ号上询问袁某某工号时,袁某某承认盗窃了兰某某银行卡内17930元钱, 并告知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后兰某某将该账户内剩余的12500元提现。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袁某某通过转账方式退还兰某某5500元。

2020年5月2日晚,被告人袁某某在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神话网吧内被民警挡获。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具有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彤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28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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