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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工,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庙**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镇**村**组**路**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南昌市高新区瑶湖西大道华勤工地小卖部旁边,见一辆黑色立马牌电动车的钥匙在车后备箱上未拨下来,起了占有之心,借到小卖部买水之机,将该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97元)盗走,藏于离工地不远的草坪里,下班后将该电动车骑回,置于家中。次日,被害人魏某某经调监控,发现系被告人袁某某所为,便报警,民警当即找到被告人袁某某,袁某某承认了盗窃事实。后民警在袁某某家中追缴到了被盗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作案现场、提取笔录;

6.鉴定意见;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关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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