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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铁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5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街道**委**组,暂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村**幢**单元**室。200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5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7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9月因扒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刑事拘留,同月27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8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1时35分左右,被告人袁某某在常州火车站2号站台趁K360次列车5号车厢门口人多拥挤之际,扒窃被害人李某甲裤子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1900元,随后逃离现场 。

经侦查,民警于2020年6月24日将被告人袁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购票乘车信息、现场示意图、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丁某甲、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汪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丁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证人丁某甲、刘某某、张某某、丁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汪声庆

检察官助理:杜海通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补充侦查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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