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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3199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为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盐津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盐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盐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8日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盐津县**镇**街***楼下的****烧烤店门口发现被害人梁某某停放的新购买未上牌的、价值7182元的新大洲本田摩托车,便生盗窃之意,趁四周无人之机,用打火机将摩托车电线外面的胶皮烧开,重新搭接线路,启动该摩托车骑到盐津县**乡**村**号自己的家中,当日18时许,袁某某的朋友毛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见了袁某某盗窃摩托车的视频后与袁某某核实,袁某某承认了视频中盗窃摩托车的人是他本人,毛某某便劝袁某某将盗得的摩托车放在公路边方便的地方让失主领取。随后,袁某某便将盗得的摩托车放在盐津县**乡**村***的乡村公路边被梁某某领回。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袁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王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7、摩托车被盗时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窃取数额较大的公民个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袁某某退回盗得的摩托车给被害人梁某某,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仲远

检察官助理:李芳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88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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