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袁**(自报),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无证件,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自报),住址:无固定住所,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2时47分,被告人袁**至瑞丽市**路**号铃木摩托店,将被害人王**放在店门口桌子上的一部华为P30Pro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侦查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之间有关联性。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袁**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国强
检察官助理:孙玉清
2021年3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证据卷、文书卷各一册、光盘六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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