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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36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潼南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袁某某在潼南区前进村两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6200余元。2020年7月20日,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袁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事实。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某某去至潼南区**村**组**号,溜门入室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将张某某放于家中二楼卧室内的2台电脑主机(具体信息不详)、1台显示器(具体信息不详)及放在一楼冰箱内的一条价值人民币100元的软朝天门香烟偷走。而后,被告人袁某某从张某某家楼顶跳至被害人丁某某家中,将丁某某放在2楼卧室内的一套铜碗(具体信息不详)偷走。后袁某某将偷来的2台电脑主机、1台显示器和铜碗变卖给了他人。

2、2020年7月18日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去至潼南区**村**组**号,踢坏被害人曾某甲家的后门,随后从门洞进入到曾某甲家二楼,再通过曾某甲家二楼平台进入到被害人曾某乙的住处,并使用螺丝刀撬开卧室门,将房间内柜子中的150余元零钱及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存折盗走。随后,袁某某原路返回到曾某甲中,并撬开曾某甲的卧室门搜寻值钱的物品,经袁某某翻找未找到值钱的物品, 随后袁某某离开了作案现场。同日11 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去至潼南区正兴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方营业所将被害人曾某乙存折内的6050元余额取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曾某甲、曾某乙、张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在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提讯证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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