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秋成大道土两路中国铁路职工之家宿舍区,进入被害人谭某某的宿舍,趁宿舍无人之机,将谭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价值1299元的黑色苹果Iphone7 plus手机、一部价值700元的红紫蓝渐变色OPPO R17手机和挂在床头的一个黑色男士腰包盗走。腰包中有一块价值90元的瑞之缘石英手表和身份证、准考证等物品。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均已扣押并发还。
2、2020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来到渝北区龙湖景粼玖序工地宿舍区,在被害人丁某某宿舍窗外,趁其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窗户边床头上一部价值560元的黑色华为荣耀8X手机盗走。案发后,该手机已扣押并发还。
3、2020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来到渝北区椿萱大道工程一标段工地宿舍区,在被害人周某某宿舍窗外,趁其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窗户边床头上一部价值600元的棕色华为畅享MAX手机和若干现金盗走。随后,袁某某来到渝北区秋成大道数据谷中学旁诚业建筑宿舍区,进入被害人张某甲的宿舍,趁张某甲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头的一部OPPO手机及100余元现金盗走。袁某某登录该手机微信向自己微信转账902元后,将该手机变卖获利。案发后,周某某的手机已扣押并发还。
4、2020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来到渝北区秋成大道中粮大悦城工地宿舍区,在被害人张某乙宿舍窗外,趁其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窗户边床头上一部价值1195元的黑色华为畅享10 Plus手机盗走。案发后,该手机已扣押并发还。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谭某某、丁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付 佩
2021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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