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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2********,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乡**村**组。吸食毒品,于20185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6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袁某某冒充汇川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教导员与被害人母某某谈恋爱,其以买宝马车差首付、没有发工资及儿子过生日为由,骗取被害人共计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单、到案经过、线索转递函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母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发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官 李晓林 葛玲娟 黄远华

                                             

2020年12月15日 

附:

被告人袁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伍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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