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1〕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袁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袁某某至苏州市高新区浒墅关镇浒关大码头,采用钥匙开锁的手段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邢某某价值人民币2626元的金箭牌电动车1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涉案电动车1辆(照片);
2. 书证:电动车合格证、手机支付凭证等;
3. 证人杜某某、单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价格认定结论书;
7. 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步青芸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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