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生,出生地: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48********,汉族,文盲,职业:务农,现住湖南省桃源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至7月6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先后3次窜到桃源县**镇**路**轮胎店门前实施盗窃,共盗走6个旧轮胎钢圈,销赃获款400余元。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钢圈市场价值为1740元。7月8日凌晨2时许,袁某某再次在同一地点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袁某某指认赃物照片及作案监控视频截图、价格认证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卜某某、刘某乙、林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四个月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