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44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71********,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村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因传唤不到案,于2020年5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5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4时5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区双屿街道**路**网吧,趁被害人周某某熟睡之机,窃取被害人周某某放置在67号机位桌上的蓝色手机一部(无法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配侦基本信息、补充侦查报告书、现场平面示意图、全省网吧上网人员;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宇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6.辨认、搜查笔录:地点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截图、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建东
2020年6月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讯问笔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4. 随案移送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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