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520号
被告人袁恒义,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不详,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在深圳市无业、无固定住址。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1月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23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盗窃,于2016年4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8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8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恒义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4时40分许,被告人袁恒义在深圳市南山区桂庙路南光警银亭,趁巡防员被害人王某某短暂外出,将王某某放置在警银亭桌面上的一部小米手机盗走,之后将该手机以人民币180元卖给他人。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
2020年7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袁恒义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桃园地铁站 D出口旁边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袁恒义处追缴人民币18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追缴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手机购买发票、关于被告人身份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前科判决等;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袁恒义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深价认定[2020]1139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南公(司)鉴(痕)字[2020]09003号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深公(南)刑勘[2020]0703070号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恒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恒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恒义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认定为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方
检 察官助理 钟灏
2020年10月23日
(
附件:
1.被告人袁恒义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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