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瀍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组,现住址洛阳市洛龙区**街租住。2018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洛阳市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凌晨5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医院对面**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任某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的OPPPK5手机(经鉴定价值1600元)1部盗走。后将该手机出售并获利700元。现赃款已挥霍。
2019年12月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洛阳市老城区**宫西侧**网吧以同样手法盗窃被害人王某某OPPOA3手机(经鉴定价值1200元)1部,盗窃被害人翟某某VIVOX21手机(经鉴定价值1600元)1部。后将该两部手机出售并获利1100元。现赃款已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损失1300元。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办案机关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任某某、王某某、
翟某某的陈述;3. 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4.辨认笔录;5.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及前科情况证明、刑事判决书等;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够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延晓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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