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于云南省曲靖市,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0********,汉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镇**居委会**村**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市江宁区高尔夫国际花园10栋负一楼某办公室内,趁被害人吴某某睡觉之机盗用吴某某手机,通过手机支付宝软件将吴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人民币10000元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用于还债及日常消费。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已取得被害人吴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成华
检察官助理:王飞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5187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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