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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79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61996********,汉族,大专毕业,住河南省延津县**乡**村**区**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2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31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新郑市龙湖镇祥云路七里河桥北侧路边,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崔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豫PN2537的五菱牌面包车偷走。经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为15360元。

2、2019年9月26日7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到新郑市龙湖镇世贸汽车城,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贾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豫AX37V7的北京牌面包车偷走。经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为14000元。

3、2019年9月2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到新郑市龙湖镇世贸汽车城,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豫A0AH52的长安牌面包车偷走。经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为5000元。

4、2019年9月27日7时1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到新郑市龙湖镇世贸汽车城,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豫AQE170的五菱牌面包车偷走。经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为30600元。

5、2019年9月28日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到新郑市龙湖镇世贸汽车城,利用事先盗取的车钥匙,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豫KLV782的昌河牌面包车偷走,后袁某某在驾驶该车逃离现场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为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崔某某、贾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崔某甲的证言;4、鉴定意见;5、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广建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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