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捕前住扎兰屯市**家属楼**号平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8日被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晚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扎兰屯市正阳办事处永安路小玉歌厅内,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歌厅3号卡台茶几上的“华为Mate20Pro”手机盗走后放在裤兜内携带,扔掉电话卡后将手机藏匿于扎兰屯市**家属楼**号平房内。经扎兰屯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1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谢某某、葛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扎兰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换押证》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