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晚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扎兰屯市正阳办事处永安路小玉歌厅内,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歌厅3号卡台茶几上的“华为Mate20Pro”手机盗走后放在裤兜内携带,扔掉电话卡后将手机藏匿于扎兰屯市**家属楼**号平房内。经扎兰屯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1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谢某某、葛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曲峰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扎兰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换押证》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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