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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袁兴江,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3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乡**村**屯**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和被害人高某某两人同住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坑四横路83-2号**公寓**房,被告人袁某某趁被害人高某某睡觉期间在该房内盗窃了被害人高某某的iPnoneXS Max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90元)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袁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 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监控视频、提讯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丽芳

2020年 11 月 25

附:(此页无正文)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共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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