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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厂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新丰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8年5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1月2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3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来到东莞市万江区恒大帝景小区盗窃,袁某某通过楼顶和天然气管道进入被害人刘某某的**栋**单元**房,在房内卧室钱包内盗走现金3400元也被偷了,在卧室的床头柜首饰盒内盗走白金戒指1枚(价值约7000元)、黄金手镯1个(价值约2000元)、弥勒佛图案玉吊坠1个(价值约4000元)、银项链1条(价值约1000元)。得手后,袁某某逃离现场。

(二)2019年3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来到东莞市万江区恒大帝景小区盗窃,袁某某通过楼顶和天然气管道进入被害人陈某某的恒大帝景**栋**单元**房,在房间内盗走浪琴手表2块(共价值约40000元)、希腊手表2块(共价值约25000元)、意大利手表1块(价值约18000元)、其他牌子手表3块(共价值约10000元)、天梭手表1块(价值约5000元)、钻石戒指3枚(价值约40000元)、翡翠项链1条(价值约25000元)、翡翠吊坠4个(价值约45000元)、黄金项链3条和黄金戒指三个(价值10000元)、翡翠戒指2个(价值约30000元)、翡翠玉牌1个(价值约50000元)。得手后,袁某某逃离现场。破案后,起回1块天梭牌手表、1块CAPO牌手表、1条铂金项链含翡翠吊坠。

(三)2019年5月上旬,被告人袁某某来到东莞市南城区景湖湾畔小区,袁某某剪断被害人张某某的景湖湾畔二期**栋**单元**房防盗网进入屋内,在主卧室床旁边的写字台抽屉盗走现金约4000元。得手后,袁某某逃离现场。

(四)2019年5月上旬,被告人袁某某来到东莞市南城区江南雅筑小区,进入被害人吴某某的江南雅筑**栋**房,在主卧室内盗走现金600元、1只萧邦牌手表是(约价值40000元)、1只帝舵牌手表(约价值35000元)、1只铁达斯手表(约价值2000元)、1个玉坠(约价值6000元)、1条项链和1对耳坠(合计约价值2000元)等财物。得手后,袁某某逃离现场。破案后,起回项链1条、戒指2枚。

(五)2019年5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来到东莞市南城区江南雅筑小区,袁某某剪断被害人王某某的**座**房屋的厨房防盗网后进放屋内,在主卧室梳妆台抽屉内盗走1块CK牌手表(约价值3477元)、2块其他品牌手表(共价值约3700元)、钻石戒指1枚(约价值3500元)、黄金项链1条(约价值2500元)、天珠手链1条(约价值1500元)。得手后,袁某某逃离现场。破案后,起回1个翡翠吊坠。

2019年5月13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中堂镇九洲方圆纸厂将被告人袁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监控视频,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八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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