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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槐荫区**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1991年11月27日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7年1月20日假释,假释期至1998年6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市市中区**办事处**村**店门口,将池某某(男,36岁)的五羊-本田佳御牌WH110T-A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济南市市中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864元。

2020年1月6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袁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在被告人袁某某的指认下查获被盗摩托车,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摩托车照片等)、证人证言(池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袁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如实供述、追回赃物、失主建议从轻处理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法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龙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51531****);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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