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现住成都市双流区**镇**小区*期*栋*单元*号。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来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金河路一段599号,趁四周无人,上楼翻窗进入“锦城茶楼”,在吧台盗走抽屉内6000余元现金及若干盒香烟,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边晟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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