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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72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7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住宁南县**镇**路**区**栋**单元**楼**号。被告人袁某某于1983年曾因犯盗窃罪与抢劫罪被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宁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宁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6日凌晨5时许,袁某某将胡某某停放在宁南县宁远镇兴隆街夜色酒吧旁边路边的一辆黄色豪爵牌两轮弯梁摩托车盗走; 经宁南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价格认定,胡某某摩托车价值900元。

2、2020年7月9日,袁某某将李某某停放在宁南县宁远镇兴隆街兴隆宾馆斜对面公路边的一辆黄色里程牌两轮电瓶车盗走; 经宁南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价格认定,李某某摩托车价值937元。  

3、2020年7月21日下午19时许,袁某某将彭某某停放在宁南县宁远镇兴隆街夜色酒吧门口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盗走; 经宁南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价格认定, 彭某某摩托车价值647元。

4、 2020年7月22日中午12时许,袁某某将祁某某停放在宁南县宁远镇水井街月亮湾门口的一辆红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宁南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价格认定, 认定祁某某摩托车价值6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失主陈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产,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沙永福

检察官:马运杰

检察官助理:鲁霞

2020年9月28日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在宁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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