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200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夹江县**镇**村**组。于2020年3月11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在夹江县漹城镇邓沟路514-516号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夹江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工作期间从事快件收派工作,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袁某某利用工作期间对营业部地形的熟悉,多次对营业部内装有手机的包裹实施盗窃。
2019年1月1日,袁某某趁机躲进营业部物料房,待所有工作人员下班离开后,将吴某某购买的一部深蓝色小米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1100元的价格销赃给“四方通讯”手机经营部。
2020年1月5日22时47分许,袁某某窜至营业部内,将石某某购买的一部白色苹果XR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2300元的价格销赃给张某某。
2020年1月8日7时许,袁某某躲进营业部物料房,待所有工作人员离开后,将张某某购买的两部苹果手机盗走,后将两部手机销赃给“四方通讯”手机经营部。
2020年1月18日22时40分许,袁某某通过厕所窗户翻进营业部内,将黄某某购买的一部白色OPPOK5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销赃给“四方通讯”手机经营部。
2020年3月一天22时许,袁某某通过厕所窗户翻进营业部内,将王某某放在营业部办公桌抽屉的一部苹果5SE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藏匿于家中。
2020年3月7日晚,袁某某窜至营业部内,将杨某某购买的一部蓝色OPPOK5手机盗走,后与盗得的苹果5SE手机以1400元的价格销赃给“西就通讯”手机经营部。
袁某某将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2020年3月11日,袁某某到夹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认定,被盗蓝色小米手机、白色苹果XR手机、白色OPPOK5手机和蓝色OPPOK5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7406元。
2020年3月31日,袁某某赔偿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菁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夹江县**镇**村**组。
2.案件卷宗二册,附页材料二十三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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