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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92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8********,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肥东县,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室,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村**组。2017年11月因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袁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栋**室被害人赵某甲的家,用手掰开阳台推拉门进入室内,盗取现金人民币50、60元后逃离现场。

2、2015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袁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室被害人彭某某的家,用手掰断防盗窗不锈钢钢管后进入室内,盗取现金约人民币400元后逃离现场。

3、2015年12月7日中午,被告人袁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栋**室被害人梅某某的家,用手掰开阳台推拉门进入室内,盗取现金约人民币400元后逃离现场。

4、2015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袁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栋***室被害人蔡某某的家,用手掰断防盗窗不锈钢钢管后进入室内,盗取一台白色苹果牌平板电脑(无法鉴定),后逃离现场。

5、2015年12月28日下午左右,被告人袁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栋***室被害人计某某的家,用手掰断防盗窗不锈钢钢管后进入室内,盗取现金人民币700元和白酒一瓶(品牌不祥)后逃离现场。

6、2016年1月11日晚上,被告人袁某某至合肥市****栋***室被害人赵某乙的家,用手掰断防盗窗不锈钢钢管后进入室内盗窃两枚1元硬币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案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2、证人姚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甲、彭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DNA鉴定文书;7、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雪芳

2020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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