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晚上,被告人袁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赵家街巷道内的摩托车专用停车位处,见蒙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未取启动钥匙,遂趁无人之机,采用钥匙启动的方式,将该车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车辆追回并发还失主。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75元。
被告人袁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等书证;
2. 被害人蒙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5. 价格认定结论书;
6. 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强
检察官助理:曹入文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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