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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后检一部刑诉〔2020〕Z40号 

  被告人袁某某(别名袁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826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乌拉特后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袁某某和杨某甲(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4人,从杭锦后旗乘车来到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因无钱回家, 4人共谋盗窃手机店弄点钱回家。次日凌晨2时许,4人发现乌拉特后旗汽车站东马路对面的一家VIVO手机专卖店无人,杨某甲将门把手掰开后,与马某某、赵某某进入手机店内,袁某某在店外等候。杨某甲、赵某某、马某某从手机店内盗窃6部不型号的VIVO手机。同日早上6时许, 4人乘坐出租车回到杭锦后旗陕坝镇,将盗窃来的4部手机出售给手机店,所得赃款均用于4人的个人消费,剩余2部手机袁某某、马某某自用。案发后,被盗的5部手机已返还被害人,剩余1部已出售,无法找到。后经乌拉特后旗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6部手机进行价格认证,合计为人民币10850元。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乌拉特后旗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部手机;2.受案登记表、手机价格通知单、担保单等书证;3.证人杨某甲、马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证结论书;7.VIVO手机店的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秘密窃取他人6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0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腊梅

检察官助理:九梅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村**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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