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2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5月4日被广东省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9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3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大厦**层**铺**店,使用工具撬开卷闸门,将被害人黎某某堆放在店内货架上的黄铜铜条道轨盗走。后袁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将黄铜铜条道轨运至**镇**区**巷**号门口停放。次日9时许,袁某某取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起获被盗黄铜铜条道轨,净重1055公斤,价值人民币3850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意欢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散件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